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鼓励企业进行捐赠
[案例3]
某中小企业年利润为5万元,按照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000*25%=12500元。如果企业向慈善基金会捐赠,根据新税法,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最高可达到50000*12%=6000元,当年应缴纳的税额应为50000-6000=44000,再将44000*25%=1.1万元。而按照原税法3%的扣除比例,这家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最高限额为50000*3%=1500元,当年应纳税额(50000-1500)*25%=1.21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当年可以少缴税款1.21-1.1=0.11万元。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有3%的列支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编辑:雾中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