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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一、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1. 汇兑的撤销。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的款项,汇款人可以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 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 汇兑的退汇。对已经从汇出银行汇出的款项, 汇款人可以与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凭据通知汇入银行办理退汇,但转汇银行同样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 对汇款的退汇。另外,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3.收款转帐支付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帐户;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4.汇兑凭证填写齐全 表明“信汇或电汇”;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称;收款人名称;汇入行及地点;汇出行及地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缺 一不可。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 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 、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
3. 办理托收承付必须签有买卖合同 并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同时应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 证件。
4. 托收凭证填写齐全 表明"托收承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帐号;收款人名称及帐号;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缺 一不可。
承付期限。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天,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验货付款收到提货单应通知银行,否则从发出承付通知日次日起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 ,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之首位和工资之前只收不付。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划帐。扣款期限为3个月,之后通知付款人将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结算凭证连同一起退回收款人开户行转交。付款人逾期不退单证处以沿未付清欠款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向外办理结算。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收款人开户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通知收款人开户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在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这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拒绝付款处理 银行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或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 ,收款人提前交货 或因逾期交货 ,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 、寄销、 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 发现所列货 物的品种 、清单不符的款 项 ;(6)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 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 项 .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城乡集体所有制未经开户行批准承付的收取5%的罚款。
三、委托收款
付款人为银行应在当日支付,为单位的应在收到通知3日内,余额不足,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连同债务证明邮寄被委托行。拒绝付款都应在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四、 银行卡
1. 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 为 万分之五
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 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 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有①免息还款期待遇:最长为 60天。②最低还款额待遇:
【注意】第一、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以上都从银行记帐日起计息。
第三、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收取5%的滞纳金和超限费。
2. 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1)ATM跨行取款交易 固定代理行手续费3元,固定银联网络服务费0.6元。
(2)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收单业务商户结算手续费一般不低于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为2%
① 对宾馆、餐饮 、娱乐 、珠宝金饰 、工艺美术品类 的商户, 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 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 的0.2%.
② 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 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 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③ 对于特殊行业或商户的优惠:
A. 对房地产 、汽 车销售类 商户 的优惠 分别不超过40元和5元
B. 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商户的优惠 按一般帐户50%收取,即0.35%和0.05%
C. 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 发卡行和 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3. 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 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单 位卡的持 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款项的结 算, 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4. 银行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A.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 过2 万元(含等值 外币 )、 单位卡不得超 过5 万元(含等值外 币)。
B. 同一 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 5 万元(含等 值外币 ), 单位卡不得超 过发 卡银 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 3%. 无综合授信额 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 10万元(含等值外 币)。
C. 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 过持卡 人保 证金(含 储蓄存 单质 押金 额)的 80% .
D. 从《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 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 的15%.此外,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 60 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 的10%.
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 临时存款账户 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原则1.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4. 守法原则 .
1、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转账结 算和现金收付及工 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主办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 请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 ;(3)机关 、事业单位;(4)团级 (含)以上军队 、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 队;(5)社会团 体;(6)民办 非企 业组织;(7) 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 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 立核算的附属 机构 ;(12)其他组织 .
2.一般存款账户-借款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 专用存款账户 不可以支取现金的: A. 单位银行卡 B. 财政预算外资金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D期货交易保证金E信托基金F收入汇缴帐户, 其他都可以如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基建,更新改造,社保,住房。
4. 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 注册验资 . 最长不超过两年。
5. 异地存款账户上述四种都可以办理。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除注册验资外的临时存款帐户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开户后5 个工作日内 向分支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除注册验资转为基本账户或因借款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
单位转帐给个人超过五万以及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要求付款的,须提供依据。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办理转帐结算。
外汇管理
一、外汇 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产。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我国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及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团体、部队。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
①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保留现汇比例由30%调整为50%;
②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保留现汇比例由50%调整为80%;
③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④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100%;
⑤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超出核定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外汇资金仍可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5个工作日内强制结汇并通知该单位。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管理
境内机构的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分:直接支付或兑付、先支付或兑付后核查和经审核后才予支付或兑付三种情况。
A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B.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佣金的
C转口贸易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D偿还外债利息E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先支后查的是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民航,海运,铁道,邮电部门支付的款项。
三、个人的外汇管理
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直接办理;1万美元以上至20万(含)以下的银行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并备案;20万美元以上到外汇局申请
2.因私购汇:半年以下5000美元;半年(含)以上8000美元;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不出境的5000美元;留学生活费2万美元每人每年
3.现汇汇出(经常项目):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办理;1万美元(含)以上至5万以下的到外汇局申请;5万美元(含)以上到外汇局由国家外汇局审核。现钞为2000美元,2000(含)以上1万美元以下
4资本项目汇出1万以下的经外汇局申请,1万美元(含)由国家外汇局批准。外汇存入1万以下直接办理,1万以上备案,资本项目收入20万以下经外泄局申请,20万以上(含)国家外汇局批准。结汇同第一项但分界点是5万美元
5.非居民外币现钞帐户每天5000美元存入,每天提取现钞超过1万申请,外汇1万以下直接办理每月累积超过5万申请,现钞结汇5000美元。
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除第四项和出口押汇其他不得结汇。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1)偿还外债本金;(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3)境外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加投资;(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9)向境外贷款。
(二)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1.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涉及购、付汇及境外开户审批的,若购、付汇金额低于2500万美元,由所在地分局审批;若购、付汇金额高于2500万美元(含),由所在分局报总局审批。
3.境内机构境外投外汇资金应向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的,2.5%.
(三)、外债管理
1.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2.外债管理部门是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金融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发改委和财政部制定。
国家发行债券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发行中长期由发改委会同外汇客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短期债券由外汇管理局审批,滚动发行由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审批。中长期商业贷款由发改委审批,短期商业贷款由外管理局实行余额管理;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经营外汇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区域性有2000万,独立法人的分支行有500万,不具有法人的全国性分支行200万;区域性100万美元。外汇许可证5年有效期。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很行每日公布各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中间价。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中间价的上下千分之3内浮动。银行间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